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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