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