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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