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