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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