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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