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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