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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