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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