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