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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