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