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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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