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