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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