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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