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