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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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