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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