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