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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