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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