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