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