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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