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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