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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