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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