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