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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