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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