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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