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