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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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