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