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