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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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