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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