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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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