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