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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