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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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