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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