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