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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