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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