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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