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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