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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