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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