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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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